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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10年设立以来,有力地支持了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提高和区域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健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今后中央财政将以专项资金为平台,对地方高校发展的各类专项问题统筹给予支持,推动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现就做好2013—2015年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2015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2010—2012年已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高校(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普通本科高校)。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财力,确定2013—2015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指导地方高校编制三年建设规划和年度滚动项目计划(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各省份要合理控制建设规划资金总额(中央财政部分),其中:中西部省份以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不超过2010—2012年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本省份该专项资金总额的2.5倍,其他省份不超过1.5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对地方高校实行分类管理和支持,并设定不同类别高校的建设规划资金总额区间:(一)根据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等因素对地方高校进行分类,不搞简单平均,体现办学差异。(二)择优扶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总体上向办学水平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三)充分考虑绩效因素,向项目建设质量高、资金使用效益好、债务控制情况好的高校倾斜。(四)统筹考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等其他因素。各省份对地方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和支持的具体方案(包括分类原则、分类标准、各类高校名单及资金总额区间等),应与地方高校建设规划一并上报。

四、地方高校要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和战略规划,按照2010—2012年建设规划的文本格式和表格样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规划。一要明确目标,结合学校发展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明确、具体、可考核的建设目标,强化目标管理和导向作用。二要突出重点,把资金优先用于有利于内涵式发展和提高办学质量的方面,特别是学科、人才队伍等“软件”建设,防止“撒胡椒面”、搞平衡。三要体现特色,突出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避免“铺摊子”和趋同化办学。四要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资金需求,防止“漫天申报”,并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对年度滚动项目进行排序。

五、2010—2012年已纳入“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支持范围的非“211工程”地方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单独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方案(2013—2015年)》,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不超过2010—2012年实际下达预算总额的1.2倍。

六、已纳入“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支持范围的地方高校,不再编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建设规划。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可指导入选高校进一步修改完善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2012—2015年)。如有修改的,可重新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对地方高校编制的建设规划(包括“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后,于61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地方高校建设规划和专家意见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材料留存本省份)。地方高校分类管理和支持方案应在文件正文中说明或作为附件报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2012—2015年)如有修改的,可一并上报。

财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财务司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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