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实验室向校内外调配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验室必须完善仪器设备的领用、借用制度。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必须经过学院和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
三、凡利用实验室进行计划外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办法统一结算,严禁坐收坐支。
四、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主管校领导和校保卫处及实验室主管部门。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赔偿幅度、处理权限,依据国家高等学校《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五、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确需拆改时,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库房收回,收回时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不得随意拆卸,如果确需作维修配件,必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
六、实验人员调离或退休,须将个人手中保管的物品向资产管理员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201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