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于实验室门口的安全警示牌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
1. 日查:由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实验物品、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2. 学期查:在日查的基础上,学期结束前各单位安排专人对实验室(实验用房)进行检查,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射线装置、实验废弃物等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改情况、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3. 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4. 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记录,并要留档随时备查。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综治委和稳定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为:
1. 落实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安全抽查。
2. 每年安排两次定期抽查(暑假和寒假前进行)。
3. 不定期对有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4. 如实记录检查或抽查结果,留档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对自查或学校检查发现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认真处置和落实。具体要求为:
1. 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应及时纠正责任人的行为。
2.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有效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整改到位。
3. 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除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落实外,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处。
4. 对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及其他部门,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5. 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各单位应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6. 所有安全隐患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随时备查。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要求,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2019年3月12日
抄送:校领导
发:各教学单位及相关处室 档(二)
西安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印发
打印:吴 静 校对:李 萌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