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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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工程大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5[第77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9[第154号])和《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西工程大实验字[2013]3号)文件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所列出的标记为剧毒的化学品。若国家相关目录和规定发生变更或增补,则以变更或增补后的《目录》和规定为准。

第三条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所列出的化学品。若国家相关目录和规定发生变更或增补,则以变更或增补后的《目录》和规定为准。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购置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在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按照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采购。

第五条 易制爆化学品在购买之前需要向公安局进行备案,同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备案完成后,按照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短期内用多少采购多少,避免大量采购并长期存储。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

第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防爆安全柜中,不得超量储存,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防爆安全柜与学习区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通风、防潮、防晒、防腐、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禁止将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者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安全柜中。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二级单位统一保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由学院安全负责人和实验室药品管理员担任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放归安全柜,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台账要求完整、清晰,严禁涂改,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液、废包装,需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排污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大教字[2007]33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及标准执行。对于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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